大明不革命 第513节

  等到有了早期光刻机和量产型的芯片厂,就将芯片生产从手工业时代推进工业生产时代。

  同时能快速生产大规模集成电路,能够生产集约化的微芯片和内存芯片。

  到时候能够直接处理文字的计算机,规模会缩小到后世典型的台式机的规模,也就能在朝廷官方机构普及电算和网络了。

  朱简烜作为皇帝是不计成本的提前用上了传统方式。

  朱简烜按照自己的提纲口述接下来的安排,首先责令教育院负责组织筹建文艺部和不同登记的文艺学校。

  教育院下属的文艺部,负责研讨和总结小说、戏剧、词曲、电影等通俗文艺作品的创作知识、技巧、理论,文艺学校则负责传授这些知识和理论。

  这些东西做得好的,同样可以授予生员功名,享受和普通生员也就是俗称的秀才一样的社会福利。

  说明文艺部的接下来的重点研究方向,说明自己对文艺学校的设想。

  重点是创作普通百姓喜闻乐见的文艺作品。

  至于高雅作品,会有真正的爱好者去创造的,不需要专门的引导和协助。

  然后责令刑部和礼部组织人员修订《著作权法》,说明修订的方向和原则,主要是保障创作者的权利。

  同时责令商部,拟定著作权交易的制式合同,采用与著作权法相同的原则。

  在此基础上,规范文艺作品审查登记制度的原则。

  这个世界的大明,有崇祯皇帝留下的早期著作权保护法,内容总体上是比较完善成熟的,应该是参考现代著作权法拟定的。

  在过去的一百多年里面,已经在逐步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了。

  不过朱简烜觉得,这个著作权保护法是有问题的,需要根据自己的需要做一些针对性的修订。

  主要是“著作权”这个描述词不太合理,这是一个典型的尽可能宽泛化的描述词,是立法者追求法条尽可能普适的结果。

  由此衍生出来的还有“著作权人”,也是有着相似逻辑的过于宽泛的普适词语。

  普通人看到这样的词,可能会下意识的觉得,这是在保护创作者的权利,也就是保护作家、编剧、画家、作曲、填词、歌手、演员等直接生产作品的人的权利。

  其实根本不是那么回事,这个法律保护的是“拥有著作权的人”的利益。

  拥有著作权的人不一定是创作者,可以是通过其他手段获得了著作权的人,可以是其他个人或者是公司组织法人。

  包括继承人、雇佣创作人、定制人、出版社、演艺公司、中介公司、唱片公司等等……

  很多歌手跳槽之后就不能再唱以前的歌了,就是因为歌的著作权属于唱片公司,而不是属于唱歌的人。

  作为立法者,似乎应该保持绝对中立的立场,兼顾创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的共同权利,包括这些公司组织的权利。

  无论是当事人自己创作,获得了理所当然的著作权,还是通过合同授权得到了著作权,都要一视同仁的保护。

  但是在绝大部分情况下,普通创作者个人,相对这些运营公司组织而言,谈判地位都是明显弱势的。

  对待谈判地位不对等的双方,管理者还要绝对中立,绝对公平的管理,实际上就是不公正。

  就像裁判对一个壮汉和一个小孩说,你们两个可以在不受他人干涉的擂台上公平对抗,我会保持绝对公平的态度来裁决。

  那就是让壮汉随意欺负小孩而已,只是单方面的口头公平而已。

  看似公允的保护所有“著作权人”权利的法律条文,绝大部分时候就是在保护著作权运营公司的权利。

  “权利”的内涵也不只是金钱利益,同时也包括对作品内容的掌控权,包括作品内容和思想不被随意篡改的权利。

  对著作权人一视同仁的保护,同时导致创作者失去了衍生作品改编中的话语权,一旦改编许可放出去就无法再做直接影响。

  被理科和文科筛选了两次,剩下来的艺术生通常又有“自己的想法”,对艺术有“自己的理解”。

  喜欢通过略微改动别人的作品,表达自己的与众不同的“深邃”思想。

  就连金庸这种作者,都会看到完全无法接受的“改编”,能做的事情也只是“后续不再合作”。

  就算是刘慈欣这种作者,都只能眼睁睁的看着艺画开天瞎搞。

  甄嬛传本来是一个架空朝代的小说,硬是要把时间线确定到清朝去,要放到雍正身上去演。

  所以朱简烜要在原有的著作权法的基础上,添加专门的创作者权利保障条款。

  但就算是法律上有了保障条款,民间公司也会通过专业的法务拟定格式合同,堆满对公司最有利的霸王条款。

  所以有了法律兜底,还要有官方的格式合同,做更加细致的限制,也方便官员处理纠纷。

  在此基础上,还要完善文艺作品的内容审查登记制度。

  崇祯朝以前,大明没有统一的文艺作品审查制度,都是遇到了影响格外恶劣的作品,才会专门去查禁具体的作品本身。

  民间百姓只要有能力,都可以去自己写书刊印,并没有人专门去管理这种事情。

  到了崇祯朝的时候,崇祯皇帝尝试订立审查标准,准备搞先审后发的制度,但最终没有落实。

  原因也很简单,任何行政事务都是有代价的,相关人员和机构的设立和维持,都是一笔无法规避的开销。

  一项新的行政事务能不能实现和维持,关键还是要看成本和收益是否划算。

  崇祯时期的大明,连司法独立设想都没能落实,更不要说文艺作品审核这种无关大局的事情了。

  让全大明的所有出版商,把要印刷的东西先印出来一份送到衙门,在衙门雇佣一大批读书人,专门审阅这些东西。

  对于农业时代的大明而言,并没有什么实际的好处,却要花费一笔异常庞大的资金。

  所以这件事情自然是无法落实的,就算是崇祯皇帝强行推行下去,也会因为资金和人员问题而无法维持。

  不过现在情况不同了,现在大明的工业化已经完成,关键是已经有了电控排版和打印技术。

  条件已经成熟了,朱简烜现在就是要把审查制度拿出来,完善之后并实施。

  现代国家都有文艺作品审查制度,区别仅仅是审查的方式和标准以及负责审查的机构之间的不同。

  欧美的主要审查机构是民间的,是欧美中世纪开始流行的行业自治协会。

  由主要出版发行商组成一个委员会,共同负责拟定作品审查的标准和方式,并负责审查所有待出版的作品。

  他们做的最主要的事情就是分级,给所有作品一个适宜年龄指标。

  但是,有作品分级系统,并不代表所有任何作品都能发布,欧美的分级体系中都有“拒绝分级”的档次。

  既然拿不到评级,那行业内的正规出版商都不会发行,也就无法公开销售。

  但除非内容本身已经违法了,否则也不会有人专门去查禁,当事人可以自己想办法传播。

  这其实与东方是一样的,都是作品不通过审核,就无法公开发行销售,但当事人自己可以想办法传播。

  但若是作品内容本身也已经违法了,那也会被官方的管理机构查禁。

  本来无法通过审核和分级的作品,内容有多诡异也是可想而知的,想要完全不违法还真的不容易。

  不过由于审查是私人机构负责的,所以很容易出现倾向性。

  委员会内成员公司发行的出版物,与其他普通出版商发行的出版物,审查的时候采用的标准可能并不完全相同。

  同时分级可以作为甩锅的“免责条款”。

  声明他们已经在最为明显的地方,标明了作品适合多大年龄的人使用,家长没有管好孩子引发的问题与他们无关。

  前世世界各国的审查方式和操作都可以借鉴。

  比如说分级制度就可以参考,但是也肯定不能直接照搬。

  在大明的行政体系中,审查和管理的权力,不可能授权给民间组织去做,只能由朝廷部门设立的机构负责。

  由于权力和职责不同,大明朝廷的相应机构,不应该把分级当做免责条款。

  不能单纯履行告知义务,而是应该给不同级别的作品,做出不同的传播和使用限制。

  对于不适合儿童使用的作品,不能在儿童会出现的地方做公开宣传。

  评级较高的作品,也不能在黄金时间段宣传和播映。

  版号制度也可以用,但是管控的标准不必做到前世本国那么严格,权力可以下放到省甚至是府,而不是全挤在中央朝廷。

  要营造相对宽松自由的创作环境,但也不能像日本和欧美那样宽松,不能只有掩耳盗铃式的警告和提醒。

  拟定审查分级申请的大体处理流程,拟定官方的的审查申请登记表。

  若是影视类作品,其原始创作者和改编者以及主要的表演者,都要和制片人和导演在现场在申请登记表签字确认。

  这个过程是要求他们对他们自己的的作品负责,同时也是在保障原始创作者和改编编剧的地位。

  让他们在官方提供的平台上,获得与导演和主演相同的地位甚至话语权。

  同时也是最后给再他们一个保护自身利益的机会。

  如果原始创作者不签字,那作品就无法进入审核流程,自然也就无法公开发行了。

  对于原始创作者而言,能在签了授权协议之后再次获得基本的话语权,让不符合自己本意的改编无法公开传播。

  反过来要求改编者尊重原始创作者的意见,而不敢直接无视。

  否则就算是改编完成了也无法过审,导演和制片商前期的投资都要打水漂。

  前世的典型问题,授权合同签署之后,原作者就完全失去话语权的情况,应该会有所降低。

  编剧等改编者,也能在这个环节展示自己的存在,而不会被导演和主演完全忽视。

  让编剧成为剧组中非常重要的一员,而不是单纯负责展现导演的意志。

  这样的多头签字制度,很可能也会限制参与者的规模。

  最好的结果是导演和编剧是一个人,或者编剧和原作者是同一个人,这样都能少一个人去签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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