敲响法锤。
“现在开庭。”
“请各方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陈述身份信息。”
关于本场案件的身份信息,除了检方的控告以外,安药集团作为第三方,也参与了本次的庭审。
庭审的主要内容是进行附带民事条件的诉讼内容。
检方人员:马武,张敏。
安药集团:周华山,梁超。
庭审场上,人员身份信息核实完毕。
杜明又继续走庭审流程,询问案由。
本次案件的案由——安药集团起诉秦宝,认为秦宝涉嫌造谣并严重损害了安药集团推出来的药酒,安神药酒。
并以损害商业信誉,商品名誉进行提起公诉。
案由确认完毕。
杜明看向检方,让检方陈述秦宝的犯罪事实。
“好的。”
马武点了点头。
这一次,对于他而言的任务就是将秦宝的犯罪事实陈述出来。
并且和被告方也就是秦宝一方的委托律师进行简单的辩诉。
剩下的.…则和他没有了什么太大的关系。
因为判决权不在于公诉方,而在于法院部门。
理清思路,马武继续开口:
“本次案件,检方作为公诉方,起诉秦宝伤害了安药集团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。”
“证据和理由如下:”
“第一:在秦宝发布的指控安药集团文章中,多次提及到了安药集团造假,是假药生产商,并且以及提到了安药集团所发布的产品,是能够毒死人的毒药。”
“通过这一点可以看出来,秦宝在此过程中,对于安药集团的评判是非常不理性的,并且给安药集团冠上了是假药生产商的名号。
通过网络的传播,转播量和全网观看次数达到了上亿次。
对于安药集团的商业信誉来讲,造成了极大的损失。
这是直接的结果行为。”
“第二:秦宝对于安药集团所发布的产品,和对安神药酒的分析,对于安神药酒的销量造成了严重影响。
在秦宝针对安神药酒的成分和功效进行分析,发布的长文中有很多严重造假的地方。”
“根据检方的调查事实发现,其中有几点造假:”
“首先,根据秦宝所发表的控诉长文,中列举的有以下几点。”
“安神药酒达不到安神的效果。”
“安神药酒中的某剂量元素超标,会对人的身体造成巨大的损害,甚至会造成致癌,以及引起其他疾病的可能性。”
“安神药酒是“毒药”,有一定的致死率。”
“根据秦宝所发文的内容,关于安神药酒其中的功效,元素,会不会对人体造成巨大的损害,有没有致死率。”
“检方将安神药酒提交到相关部门以及相关机构进行了权威的检查。”
“根据相关机构的研究发现。”
“安神药酒可以达到安神效果,并且某剂量元素并没有超标,而是按照国家的指控来进行添加。
另外,造成致癌以及引起其他疾病的可能性,这一点通过相关机构的调查认证,并没有发现这一点。
致死率更是子虚乌有。”
“基于以上。”
“可以清楚的发现,安神药酒远远没有达到秦宝发长文所造成的严重后果。”
“秦宝的发文属于严重的造谣和侵犯了商品的声誉。”
“所以我方认为,秦宝触犯了刑法第221条损害商业信誉,商品声誉罪,并且造成了他人重大损失和其他严重情节。”
“检方提议判决两年有期徒刑。”
.
….
啧啧,两年有期徒刑?
没搞错吧?
要知道损害商业信誉,商品声誉罪最多判多少年?
根据刑法规定,最大程度是判两年有期徒刑。
检方的申请提议。
可以说是顶格判处。
并且,苏白也不认同检方后续所提交的检验报告。
.
….
在马武陈述完,杜明敲响法锤:“请安药集团代理诉讼律师补充民事附带责任。”
“好的。”
安药集团诉讼代理律师周华山整理了一下诉讼材料,缓缓开口:
“基于秦宝造谣,并且损害我方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。”
“对我方的商业信誉损失造成的伤害不可估量。”
“并且造成了我方商品声誉大幅度下降,造成了销量上的滞销。”
“我方的诉讼请求为:”
“第一:秦宝需要公开向我方进行道歉,消除负面影响,并为我方的声誉进行澄清。”
“第二:基于秦宝对我方造成的商业损害,我方有权要求秦宝对我方进行赔偿,申请赔偿金额为265万。”
“审判长以上是我方的民事诉讼请求。”
周华山陈述完后,微微抬头看向审判长席位。
审判长杜明点了点头,整理了一下诉讼材料。
这个案子的判决目标很简单。
那就是判决秦宝有罪。
从法理上面说的通就可以,刑期上面原本杜明想简单一点,让苏白退一步,他判个缓刑。
也算是有了一个大概的交代。
可是没想到.…苏白竟然直接硬刚,既然硬刚的话,那么就要做好充足的准备。
在法理上能够判定秦宝有罪,肯定是需要进行顶格判处的。
杜明嘴角略带笑意的看向苏白:“现在请被告方或被告诉讼代理人进行陈述。”
苏白微微抬头目光对视杜明。
秦宝的检验报告造假?!
并且检方提交到了相关的机构对安神药酒进行了检验,没有达到危害标准,是合格产品?
扯什么呢!
关于这一点,苏白已经提前询问过秦宝是怎么证实安神药酒对人体有危害性的。
得出的结果是,秦宝亲自在实验室里进行化验,并且让其老师帮忙进行检测。
秦宝作为博士生,老师虽然说不是医药行业的顶尖大佬,可是检验的水平还是有的。
根据秦宝的发文,苏白也从互联网上找到了当初喝过安神药酒,在发文下面的评论。
其中秦宝提到过,喝完安神药酒后可能会出现什么症状。
购买过安神药酒的人也纷纷表示,自己出现过这种情况。
同时。
苏白也购买了一瓶安神药酒,提交到了相关机构进行检验。
检验的结果和秦宝所描述的相差不大。
这是这场庭审中最关键的证据。
也是苏白做无罪辩护的最大证明。
但现在.…
???
你说通过相关机构的检验,危害性不存在?
你这检验报告哪里来的?
苏白并不觉得对方的检验报告是真的。
那么只有一种可能性。
非法证据!
苏白收回目光,接着看向检方马武:“审判长,我这里也有一份检验报告。”
“检验报告所显示的内容和秦宝发文中的内容相差无几。”
“我想请问检方,你们所提交的检验证据报告是从哪里来的?”
“有没有按照规定盖上公章?”
“我怀疑检方出示的是非法证据,现在请检方提供检验报告证据的来源合法性。”
马武平静回复:“检验报告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已经提交给了法院。”
“法院已经证实检验报告的合法性。”
行!
既然检方拒绝,那我向法院申请就可以了吧?
苏白看向审判长席位:“审判长,我方怀疑检方提供检验报告,证据来源不合法。”
“根据检方的陈述,法院已经证实检验报告来源的合法性。”